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贵州茅台对“‘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的上诉。自此,贵州茅台无法再使用该商标,这场为期三年的“国字头”追逐宣布告结。
茅台集团于2002年10月11日在第33类商品中,申请“茅台国宴”商标。而在2003年5月,这一申请就被驳回了。此后,茅台集团开始了复审拉锯。一直到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围绕这个商标做出了2次驳回复审、5次不予注册复审。
2016年,茅台集团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针对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茅台集团起诉称:“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展现在重要的历史舞台上。诉争商标是原告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存在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院称,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法条中明确: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技术开发公司、贵州省轻纺集体工业联社、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北京糖业烟酒公司、江苏省糖烟酒总公司、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共同发起,并经过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字(1999)29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厂旗寓意形意上:三条曲线—寓意有机茅台、科技茅台、人文茅台;中部弧线—表现川流不息、源远流长的赤水河是企业的源泉,也寓意企业如同赤水河一浪推动一浪,一浪更比一浪高。色意上:黄色—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是茅台特有的文化、特有的历史、特有的品质、特有的地位和“人文茅台”所特有的整合价值。绿色—是企业“绿色时代”造就的结晶体“绿色茅台”和“有机茅台”。银灰色—象征企业融合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不断探索、研究、开发、实施“科技茅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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