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最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据了解,《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此外,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提出,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除此之外,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以下是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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