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延续的通告》冀人社发[2019]23号,自2019年起,河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延续执行冀人社发[2017]20号和冀人社发[2015]46号,以下是河北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详情:
一、河北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
根据河北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二、河北省高温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