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2、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后的办案流程
1、公安立案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办理监视居住后,继续侦查案件;
2、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办理监视居住后,继续审查核实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
3、法院决定办理监视居住的,法院继续进行审查核实案件,再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确定开庭等事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